
1996年10月23日发行 1994年12月27日创刊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今年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
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3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中有一段记载他们与琉球使者并舟同赴琉球的文字说:「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标点系作者所加)(1)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见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归家之喜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则根本不属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此后,1562年的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又称,「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曰中外之界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切磋后写成的,十分严谨可靠。它被译成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从福州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书中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而将现八重山群岛的「与那国岛」称为「此琉球极西南属界」。
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10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诏书中写到:「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2)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正如井上清教授所云,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
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也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使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向象贤系当时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权威的学者,其观点自然代表了当时琉球统治者的立场。其后,琉球学者程顺则于1708年所写《指南广义》中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国界之意;蔡温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谱》等史书,均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原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常任理事高桥庄五郎经考证认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明确无误是中国名,与台湾附属岛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日本没有用「屿」的岛名,而福建、澎湖列岛、台湾省以「屿」为名的岛有29个,中国古代地图则更多。赤尾屿在中国的古书上写为「赤屿」,据说这是因为该岛系水成岩所构成,故人们根据岛上岩石的颜色称其为赤屿或赤尾屿。
日本有人指出,中国出版的地图也曾使用过「尖阁列岛」或未标明钓鱼岛,以此作为日本领有主权的根据。在中国历史地图册上,清朝时钓鱼岛曾标明为钓鱼台,为今台湾沿用。在日军占领时期中国出版的地图上,钓鱼岛曾被迫改为「尖阁列岛」或未加以注明,例如当时上海《申报》出版的中国《新地图》便是如此。战后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个时期印制的中国地图,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响。例如,《中国分省地图》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图集最后附加了一段说明: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正是由于上述日军占领中国的历史原因,造成中国地图中关于钓鱼岛记述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决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
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的「尖阁列岛」,有的称「鱼钓岛」。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所属各岛的称呼更为混乱。据说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阁列岛」,是1900年5月冲绳师范学校教喻黑田岩恒根据英国人称呼的「尖头诸岛」演化而来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将该岛作为「国有地」编入日本地籍时,才将赤尾屿改为「大正岛」,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盟军司令部提交材料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仍使用中国命名的黄尾屿、赤尾屿;1969年,美军占领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 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然而,由于这些岛屿的名称并未经敕令(天皇的诏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举出各岛详细的岛名来强调主权,而是一直笼统地称为「尖阁列岛」或「尖阁群岛」。时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图对这些岛屿仍使用中国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图帐》便清楚地写有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鱼钓岛(Uotsurijima)、黄尾屿(Kobisho)、赤尾屿(Sekibisho)。而且现在冲绳县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黄尾屿、赤尾屿这一称呼。直到1995年2月防卫厅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出的「防卫厅资料」中,还在使用中国的岛名,即黄尾屿、赤尾屿。(3)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的始末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发现该岛都迟约500多年。
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而,历史事实又是如何呢?
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本所接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钓鱼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4)
此秘密调查说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但内务卿山县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国标」。其理由是,这些岛屿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述相同,但清国只是借助这些岛屿作为识别航海方向之用,「并未发现其他清国所属证迹」;关于岛名,日、中有所不同,故无关宏旨;且这些无人岛靠近八重山群岛。当时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两分方案虽曾表示将八重山划归中国,实则早存得寸进尺之心。然而,调查结果反使山县不敢轻举妄动了。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察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是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秉报内务卿,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5)显 然,当时日本帝国正在加紧扩军备战,伺机侵吞朝鲜,并最终与清政府决一雌雄,而不愿过早地「打草惊蛇」。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划归冲绳县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1年。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鱼钓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加管理」,故应重议此事。这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称「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置」。结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6)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是美国在中日之间留下的一个领土「疙瘩」。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已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交给日本,结果引起七十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7)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8)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于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异议呢!
日本政府还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最近,日本《产经新闻》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一封「感谢状」,并称其为「具有一级价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国主张的「有力资料」。因为这封「感谢状」中提到,「中华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是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有力的证据」。(9)
人们只要对历史事实稍加分析便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份所谓「感谢状」是根本不足为据的。这是因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中国的台湾省,并在此前先行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又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台湾及钓鱼岛情况下的一种认识,而根本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1941年,同在日本统治下的冲绳与台湾曾因渔业问题就钓鱼岛发生争执,东京法院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10)由此可见,当时日本在法律上也并未承认钓鱼岛隶属于冲绳县。
(三)日本难以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说法获得钓鱼岛主权,日本右翼团体不断在钓鱼岛制造事端是徒劳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Prescription)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11)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下登岛建立各种标志,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一次次刺激中国。日本一些官员把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法干预。在中国看来,这等于是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绿灯,并潜含着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是在日本主权下「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既然如此,面对历史留给中日两国的悬案,两国有识之士就应该共同思考,尊重历史与法理,拿出诚意与智慧,不使它继续成为可能恶化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而争取和平地、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注: (1)陈侃:《使琉球录》,第25页。 (2)《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月刊》1979年5月,第87页。 (3)日本《政治经济总览》1996年,《前卫》月刊5月临时增刊,第1 09页。 (4)、(6)《有关八重山群岛、鱼钓岛所辖决定》,《日本外交文书》第 23卷。 (5)参阅《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杂卷》。 (7)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 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8)香港《东方日报》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等。 (11)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32 页。
70年代,纷争初起,台湾当局,日本,美国及中国政府均声明立场。日本宣称 为领土;美国则说是「交还」行政权;台湾当局表示贯彻主权主张;中国政府则指 斥美日勾结进行侵吞,并且表示「要解放台湾」。
★前言
钓鱼岛主权纷争始於1970年。当年,日本政府宣布钓鱼岛(日称尖阁)列屿 是琉球(冲绳)的一部分,将随琉球归还日本。同年8、9月间,美国亦宣布钓鱼 岛是琉球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後由美国管理,到1972年将随同琉球交还日 本。当时仍具有联合国会员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当局则表示,钓鱼岛是「中华民国」 台湾省的一个附属岛屿。
在出现上述纷争之前,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派遣的一群专家,曾在1 968年探测台湾和日本之间的海域,并在翌年初作出探测报告,认为该海域底层 可能蕴藏着石油。台湾当局得到这个报告之後,随即批准了1958联合国通过的 「大陆礁层公约」,而根据此公约,台湾对延伸到海底的大陆礁层有充分开发权力 。当时,日本与韩国及台湾亦酝酿成立一个「联络委员会」,准备开发日本与韩、 台附近海域的海底资源。
当年出现纷争之际,中(包括台海两岸)、日、美均曾表示立场。最近纷争再起 ,四方亦已先后表态。此文摘录1970至71年间,有关钓鱼岛主权纷争中各方 的立场声明。读者通过这些当年的材料,可以得知钓鱼岛问题的背景,亦可将当年 的各种官方表态与最近的作一对照。
★台北:宣布维护权益
1970年,钓鱼岛的主权纷争出现之后,台北曾有数次立场宣示:
一、1970年8月,「外交部长」魏道明在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作报告,表示已 将对钓鱼岛列屿所持立场明告日本政府。即: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1958年签订 之大陆礁层之资源,具有勘探与开采之权。
二、1970年9月,副总统兼行政院院长严家淦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报告。在报 告中声明: 「我国政府对该列屿之正当权益,立场坚定,并决心以全力维护。关於『钓鱼岛 列屿』,日本政府所指列屿为日本领土,并认为我国对海域之大陆礁层所作任何片 面权利之主张应属无效我国政府已就此事答复日本政府,明白表示不能同意,并认 为我国依现行国际法原则及1958年大陆礁层公约之规定,对台湾以北邻接我国 海岸之大陆礁层资源有探测及开发之权,表示已将对钓鱼岛列屿所持立场明告日本 政府。即: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1958年签订之大陆礁层之资源,具有勘探与开 采之权。」
三、1971年3月,旅美教育界科学界共五百余人联名致函「国府总统」,「请政府保持坚定立场,抵抗日本新侵略」,并应拒绝参加「中日韩联合开发海底资源协议」之签订会议。此函当时由「总统府秘书长」张群代覆如下:「政府对於此 项问题之处理至为郑重,因本案关系国家领土主权,寸土片石,亦必据理全力维护 ,此项立场始终如一,绝不改变,业经外交部魏部长道明在立法院迭次公开宣布, 政府对本案之因应,系以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声明钓鱼岛列屿依历史地理使用情形 及法理各因素而言,乃我台湾省之附属岛礁屿,其主权属于我国,政府一贯系在此 一基础上对本案全力交涉。」
关於共同开发海底资源的问题,张群的答覆是「会议事项与钓鱼岛列屿主权及该 海域之大陆层开发,实无关连」。
四、1971年43月,「外交部发言人」魏煜孙作了四点谈话,概要如下:
①「国府」对钓鱼岛列屿之领土主权立场绝不变更。至於二次大战後该列屿由美 军占领,当时「国府」认为是基於维护区域安全需要。国府反对美国将钓鱼岛列屿 与琉球一并「归还」日本,并循外交途径贯彻主权主张。
②外传日本在钓鱼岛新建气象台,「国府」已提出交涉。
③中日韩三国民间代表商讨开发海底资源,并不涉及钓鱼岛列屿的主权。
④中、美若干石油公司所签合约纯属技术性质,内容虽不公布,但政府保证能维 护己方权益。
★日本:领属权不与「国府」协商
日本当时态度,亦见诸外相及首相的一些公开言论。
一、1970年12月,外长爱知揆一在众议院「冲绳和北方领土问题特别委员 会」上表明:尖阁群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对於主张该群岛领属权的中华民国 政府,并不与之作任何协商。爱知又说,美国与日本认为归还冲绳协定已解决了列 屿的主权问题。
二、1971年6月,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日本外相爱知解释协定时称,日 本将尽可能与中华民国保持良好关系,但这不包括对钓鱼岛列屿主权的纠纷。
三、1971年7月,首相佐藤荣作在参议院宣称:钓鱼岛群岛属于日本,「对 於日本在该群岛的主权,毫无问题。」
★美国:只是移交行政权
美国对钓鱼岛的问题,所持的态度如下:
一、美国把钓鱼岛当作琉球的一部分,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军攻下琉球 ,把北纬29度以南、东经123度以东划为美国军事占领的冲绳县范围,而东经 123度以东包括钓鱼岛列屿。然后,美国於1951年邀集盟国,在旧金山举行 和会(当时已退守台湾的「国府」未获邀请赴会),签订「旧金山和约」,规定日 本把北纬29度以南的「 西南群岛」交美国管治,钓鱼岛亦划入此范围。197 0年,美国宣布琉球连同「西南群岛」将於72年交还日本。
二、1971年4月,美国务院发言人仍称钓鱼岛连同琉球「归还」日本。在谈 到中日对钓鱼岛的争议时,这位发言人表示此事应由有关双方自行解决,假如双方 愿意,可由第三者协商。
三、1971年11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向参议院建议批准美日归还琉球 协定。关於钓鱼岛的问题,外交委员会的报告有以下的建议: 「在第一条的附录中,双方明定地理上的坐标,限定本条约所包括的领土,这些 坐标显示尖阁群岛(钓鱼岛列屿)为所管理的领土的一部分。此外,并且在尖阁群 岛上,列有两个美国保留的军事设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对 这些岛屿提出了领土主张。国务院所持的立场是,关於此方面,和约是美国权利的 唯一来源,在和约下,美国仅取得行政权,而非主权,因此,美将行政权移交给日 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 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委员会确认协议中的条款,不影响到任何国家关於尖阁 或钓鱼岛列屿的任何主权主张。」
★北京:美日勾结 进行侵吞
北京当时就关於钓鱼岛的问题,也有一系列的表态:
一、1970年12月,新华社发表文章,抨击日本同「蒋介石集团和朴正熙傀 儡集团勾结」,拼凑「联络委员会」,进行合作开发,这是「美日反动派阴谋略夺 中朝海底资源。文章中提到:「佐藤反动政府还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寻找各种借 口,企图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的属于中国的一 些岛屿和海域,划入日本的版图。」同月,《人民日报》亦发表评论员文章,指斥 美日谋夺海底资源,又指「日本反动派」妄图把钓鱼岛等岛屿和海域划入日本版图 。
二、1971年12月,外交部就钓鱼岛的纠纷发表声明,指责日本佐藤「勾结 美帝国主义,进行侵吞」钓鱼岛等岛屿的活动,并称美日「归还」冲绳是「军事勾 结」,是「加紧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严重步骤。此一声明的最后一段还提到要「解放台湾」,文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 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大会,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 屿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人民也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 附属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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